金鹏研究 |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实务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在公司类纠纷中是常发类型案件,关系到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公司成员、股东滥用权力或者违反法定义务,拒绝返还公司证照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拟结合有关理论,探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实务。
一
公司证照概述
公司法人财产不仅包括公司的货币、固定资产、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还包括证照及公司经营中依法建立的财务资料等。公司证照从性质而言是经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给公司的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属于公司法人财产。公司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鉴、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些地区已经三证合一)、开户行许可证、社保登记证等。而对于特许经营行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特殊公司,在设立时除一般证件外,还需要先行进行行政审批,拥有特殊的特许经营或批准文书或证照,这些证照对于这类特殊企业来说,亦是生存经营的重中之重。因此,前述证件、批文等应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标的物范围之内。
二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享有法人财产权”。
三
提起返还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主体
01 公司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证照专属于公司所有的重要财产,公司依法具有占有、使用及处分的权利,且有权决定公司证照的保管方式及保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后,只是公司证照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人,不是所有权人。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第9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持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公章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公司作为公司公章、证照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对侵占公章的人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
02 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此外,公司工商信息对外公示的信赖制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受法律认可、且为不特定第三人所信赖的公司意志代表人,如公章缺位时,法定代表人即可代表对外发生民事行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直接代表公司意志。因此,如公章缺位时,法定代表人可作为公司返还证照纠纷的诉讼主体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03 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作为法定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某一股东作为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公司诉讼代理人。如在确定公司证照被侵占时,股东可依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授权或任免新法定代表人的方式,作为公司诉讼代理人,作为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值得提示一点的是,要特别注意股东会召集及作出决议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
四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需要提供的证据
笔者曾代理过不少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个人认为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报警回执、印章更换回执、公司章程或证照、印章的管理规定,股东会决议、公司证照由谁保管的证据,要求返还证照的催告函、通知函等法律文书,证明公司证照由谁强行占有的相应证据、其他证据等等。
五
几点律师建议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给公司管理带来了极大的考验,作为专业从事公司法业务的律师,给各位企业家和律师同行提出以下建议:
01 制订公司证照的管理规定
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公司证照的使用规定或专门制订公司证照管理规定,以解决在制度上的缺陷。
02 办理公司证照的移交手续
公司应当制订公司证照使用签收规定,无论谁负责管理公司证照的,均应在收条上签名确认领取了公司证照的原件,以解决将来不知公司证照去向及无证据证明由谁控制的问题。
03 合理运用公证程序加强证据效力
公司当遇到被罢免人员拒绝交出公司证照的情况下,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以发催告函给被罢免人,要求其及时交出公司证照,并办理以上函件及手续的证据保全公证,解决证据效力问题。
04 提起财产保全降低法律风险
由于公司证照对外直接代表公司,在诉讼期间,被告往往会利用证照签订合同,合同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是有法律效力的,为了避免风险,建议考虑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上述公司证照采取保全措施。
END
综上所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公司平时疏于管理,在争议发生时产生了公司控制权的问题,故公司应在日常管理中制定及完善印章证照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印章证照。公司在发生此类纠纷时,由于涉及严谨的法律程序及繁琐的证据材料,故建议公司及时聘请专业的从事公司法业务律师处理该类纠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张豫侃 律师
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鹏企业与公司法业务四部部长
金鹏第五党支部书记
广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领域:企业并购及投融资、常年法律顾问、商事诉讼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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